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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也不是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所得税小微企业规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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