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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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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3514784.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税三〔1991〕48号
文件名: 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问题的通
税三〔1991〕48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货运结算中的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是否作为运费计税贴花的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运费结算凭证中,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可不并入运费计税贴花;不分别记载搬运费、装卸费等杂费的,应按运杂费总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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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180612173514784.shtml  发表于 2020-4-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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