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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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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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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政策措施,落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抓绿色大事发展机遇,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以下简称延庆园)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紧抓冬奥会、世园会重大机遇,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具有延庆特色的绿色“高精尖”产业结构,加快打造延庆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引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 6000万元作为延庆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延庆园园区建设及项目推进、创新创业发展,促进“高精尖”产业快速集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庆园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及由延庆园提出的符合延庆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外重点企业;在延庆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为延庆园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研、人才、金融等平台机构和中介组织。

第二章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是指冰雪体育、现代园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无人机、现代服务业等延庆园特色主导产业以及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子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规模、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并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项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100 万元(含)以上的在地经营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化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待竣工并达到项目预期成效和目标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在延庆区新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待竣工验收并实际生产经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6%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申报国家、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领域相关政策,并获得资金奖励或补贴的,按照 1:0.5 的标准给予项目主体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配套资金奖励。
(三)支持企业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市场应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区产业高端发展、绿色园区建设、服务改善民生、文化繁荣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优化等领域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项目合同资金额度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首次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在国家、北京市、延庆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示范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培育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挂牌或上市。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从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等贷款融资,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非利息类发行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加强国家、北京市政策资金协同配套。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支持,已完成项目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所获政策资金的 10%给予配套支持,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万,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国家、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明确要求需由区级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政策要求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对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及服务保障世园会、冬奥会筹办举办的重要科技支撑项目,根据项目的带动性、贡献力以及影响力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
(一)支持优秀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对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体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高端人才来延发展。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计划、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重要奖项或在所属科研领域拥有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并对延庆“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的层次、影响力、带动力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住房补贴等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在延庆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每个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运营经费 20 万元。
(三)鼓励优秀大学生来延创新创业。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地经营良好,对延庆园创新创业具有一定引领带动作用,并做出一定经济贡献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四)加大重点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高端紧缺人才,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人力社保局优先协调落户。
(五)加强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创新型、创业型、科研型、管理型以及服务型人才,其子女达到入园或入学条件的,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教委就近协调安排人才子女到延庆优质园所或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在成立时间 5 年(含)以内,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 10-100 万元的,按支出额的 5%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按照每家10 万元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500 万元的,按照每家 20 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相关部门批准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平台每个 100 万元、北京市级平台每个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投资。对在延庆区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向延庆园内初创创新型企业(注册后三年内)提供创业投资、信用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贷款额或融资租赁额的 5%给予风险补贴。补贴仅用于投资、贷款或租赁损失补偿,可以跨年结转使用。风险补偿金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服务型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园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招投标方式及竞争性谈判方式,与第三方服务型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延庆园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战略咨询、产业基金等各类服务,给予相应服务经费支持。
(二)对合作协议约定提供产业促进服务,围绕延庆园主导产业,引进经济贡献大、影响力大企业的服务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至 5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机构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围绕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以延庆园名义主办或承办大赛、研讨会、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一定成果成效,并达到宣传推介和产业促进作用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资金补贴。对区域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对全国性或全球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 60 万元,对特别重大且取得显著成果成效的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先进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性展览展示活动,并促使企业知名度、对外合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或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 30%资金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总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 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每家企业每年以下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分别按照每件 3 万元、1万元、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专利示范、试点给予奖励。对企业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专利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专利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金奖励,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科普工作开展。对承担北京市、延庆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组织等任务,并通过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行开展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的单位,给予项目总费用 5%的一次性奖
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鼓励延庆园内企业利用创新券,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的优质资源,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实验等科技活动,提升创新能力,对使用创新券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费用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支持创新创业空间资源利用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
(一)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在延庆园注册、拥有专业运营团队的创业服务机构,在延庆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根据主导产业集聚、引入企业团队质量、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效果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房屋租金、物业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建设。在延庆园建成创新创业载体对被认定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给予 50 万元,被认定为北京市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给予 3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

(一)支持推动特色产业加快集聚。对符合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规模在 1 万平米以上,能够促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具备创孵化、产业集聚、人才集聚等功能,且产业特色鲜明、重点产业突出,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引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80%,特色产业集聚度达到 40%以上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在正式运营后,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额度的 30%给予建设运营单位资金补贴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挂牌。对围绕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在园区建成特色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并获得挂牌的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的单位给予 200 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预期贡献大,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发展方向的重点引进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给予房屋租金、物业费等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老旧厂房改造盘活。对在延庆园入驻的现代园艺、体育科技等符合延庆园产业定位的企业,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的老旧厂房,改造装修成为总部、科研、生产和经营场所,且利用率超过 8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不高于盘活改造实际投入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智慧生态园区建设。对延庆园内建成的智慧或生态园区项目,达成预期目标或成效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额度的 30%,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推进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建人才住房,用于保障延庆园重点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支持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筹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并用于保障延庆园企业人才住房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标准为上一年度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额度的30%,对一个项目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一个项目贴息连续最高不超过3年。
(二)加强对企业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对延庆园人才公租房项目管理运营单位给予房租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管理运营
单位面向延庆园企业实际租金的 3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三)对于延庆园人才公租房项目其他支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延庆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和需求, 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征集、评审的工作规则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延庆园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方案、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准备并报送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延庆园管委会委托延庆园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包括一事一议项目)的受理。对符合形式要件确认受理的项目,由服务中心按照部门职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尽调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和支持意见报延庆园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延庆园管委会组织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对项目(包括一事一议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影响力、支持建议等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建议报告,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二条 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拟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企业,由延庆园管委会和项目主体签订资金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延庆园管委会、区财政局以及区审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主体,延庆园管委会将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同时,今后将不再受理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支持事项及其他本区支持项目的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不同条款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庆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延园委文〔201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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