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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西藏人社局 关于做好我区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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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xizang.gov.cn/zc/rc/202101/t20210120_124313.html
发文单位: 西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西藏人社局 关于做好我区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人社局
关于做好我区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称系列(专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决定将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予以下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
(一)职称评审权下放范围。坚持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自2018年起,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职称系列(专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具备条件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和用人单位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各职称系列(专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具备组织评审条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下放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推进人才智力密集的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高、中、初级职称评审。
国家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和推荐评审工作。
(二)职称评审权下放条件。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体系,有完善的评审工作程序、评审规则、评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评审纪律、追责机制等(参照附件职称评审制度清单);二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问责机制等相关评审制度过程中,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并及时将评价标准和评审制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职称评审权下放程序。职称评审权由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对满足下放条件的予以核准下放。各职称系列(专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向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下放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和用人单位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清单。
二、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一)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按照国家关于评聘结合的相关要求,超岗位结构比例进行的职称评审,不予确认资格。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等的职称评审,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优化评审服务流程。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授权范围自主组织本系列(专业)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用人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规范发文发证管理。对于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且经考察、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确认任职资格和核发任职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合格人数申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审核委托和任职资格确认工作。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一)严格落实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要落实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按照职称评审制度清单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和评审机制,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强化政府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职称评审督导组,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评价标准、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双随机”抽查,同时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巡查,监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逐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依托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社会监督。
(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职称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附件:职称评审制度清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职称评审制度清单


一、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评价标准备案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职称系列(专业)目录清单公开制度
职称评审结果复查制度
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追责机制
二、责任主体: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办法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机制
职称评审专家遴选机制
职称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
职称评审公开制度(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职称评审考察制度(含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
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备案制度
职称评审结果复查、投诉机制
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追责机制
三、责任主体: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
年度常规评审方案报备制度(含岗位设置情况、年度评聘计划等方面内容,按职称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拟推荐人员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含基本信息、业绩、政治品行考核、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方面内容)
申报人员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含建立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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