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87号 2002-09-2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请示》(龙森财字[2002]33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9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该集团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二、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按应纳税额60%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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