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3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40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246
2021-1-14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1/1/1/art_7757_68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