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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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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8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87号                2003-02-17

黑龙江、陕西、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集团公司所属的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1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6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9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汉中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等8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在株洲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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