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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这是对进项税额抵扣实体方面的肯定性规定。保险公司购进修理劳务,符合该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是对进项税额抵扣实体方面的否定性列举。
很多否定保险实物赔付抵扣进项税金的一般会认为,保险赔付为不征增值税项目,所以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这种观点事实上在分析过程中混淆了主体。获得保险赔付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的客户,而我们现在分析的是保险公司能否抵扣购进修理劳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金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以修理劳务赔付过程中,付出的是外购的修理劳务,得到的是之前已经获得的保费收入,保费和付出的修理劳务之间的关系与传统企业的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没有本质上的任何不同。明显,保险公司的收益,保费收入是应税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是正而八经的应税项目。保险公司外购修理劳务并没有在否定性列举之内。
从形式上,抵扣进项税金要取得合法凭证。保险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式上也没有问题。
综上,不管从实体的正反两方面,还是从形式上,保险公司都符合法定的抵扣条件,抵扣进项税金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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