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49号)等的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