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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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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0123100011
发文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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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49号)等的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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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发表于 2021-5-27 11:28
湘财综〔2014〕49号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1-3-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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