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14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485|回复: 0

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5124

主题

5154

帖子

520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06
2021-1-1 07: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97610&idx=2&sn=4383c6db3da57ea42e2a6484b63e3a57&chksm=85e71469b2909d7f868c0bed901b54c83bb669c5dba39c9c39fd0c98c3c75883cbbc430d585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31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11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和流程,办理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领取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费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申报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缴纳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同时明确了申报缴费渠道和缴费凭据。
(三)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费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四)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费人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和流程,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方便缴费人办事。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税务
611_160945712331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