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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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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0: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012/13250b6376fe410a9288c0ee71f3907c.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文日期: 2020-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单位反馈意见是否采纳
1就业促进处无意见
2职业能力建设处无意见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无意见
4养老保险处第35项与38项的违法行为相似,建议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采纳。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5项依据的是《社会保险法》,38项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故35项与38项所适用的依据有不一致时,保留35项,删除38项。
36和37项都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建议综合考虑裁量因素。不采纳。36和37项使用的依据分别是《社会保险法》第87和88条,并未重复。
将39项的滞纳金千分之二改为万分之五。部分采纳。我处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提请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
5工伤和失业保险处无意见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无意见
7劳动关系处无意见
8劳动保障监察局1.建议删除文稿第47项"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理由:文稿第52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已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处罚,不宜重复表述。采纳
2.建议在文稿中增加“说明:(1)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2)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理由:根据我省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已调整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纳
3.建议文稿中的裁量基准处罚金额均统一表述,已用红色标注。采纳
4.文稿中第37项裁量因素顺序作了调整,已用红色标注。采纳
5.建议文稿中引用的法律依据用原文表述,已用红色标注。采纳
6.文稿第62项较重处罚与严重处罚的裁量因素作了部分调整,已用红色标注。理由:有关材料是特指的材料,而全部材料包含所有材料。采纳
9表彰奖励处无意见
10省企业家协会未反馈意见
11省工商联未反馈意见
12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反馈意见
13海口人社局未反馈意见
14三亚未反馈意见
15儋州未反馈意见
16三沙未反馈意见
17文昌未反馈意见
18澄迈无意见
19琼海无意见
20白沙无意见
21琼中无意见
22临高未反馈意见
23东方未反馈意见
24万宁未反馈意见
25保亭无意见
26定安无意见
27陵水无意见
28乐东未反馈意见
29五指山未反馈意见
30昌江未反馈意见
31屯昌无意见
32洋浦未反馈意见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发布稿)(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发布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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