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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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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155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发文日期: 201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9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基础服务由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北京中天华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天36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6.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9.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9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471-3309067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471-3309078或0471-3309139进行投诉举报,举报邮箱为:zxpcz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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