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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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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0747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9〕76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9〕76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
  全文有效
  2019.5.27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单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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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税2019 764  发表于 2020-8-26 14:17
内财税2019 764  发表于 2020-8-12 10:47
内财税〔2019〕764号  发表于 2020-8-2 10:28
内财税〔2019〕764号  发表于 2020-7-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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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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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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