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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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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15号
文件名: 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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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5号     1994-09-26

  自今年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十分重视,各级政府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税款入库呈逐月增长趋势,截止7月底,全国征收的税款按可比口径比去年同期增长56.7%。但是,由于目前对个人收入特别是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之征管制度及措施还不尽完善、配套,税款流失仍是相当普遍的。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81号两个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检查是今年税收大检查的重点之一。进行税收检查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不仅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检查视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应着力抓好,为平抑收入分配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各地税务机关,都要以税收大检查为契机,大造舆论,大造声势,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攻坚战,取得卓有成效的战果。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部署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门的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征管力量,投入专项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情况要全面检查,包括有否擅自变通税法法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检查所有纳税人纳税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要把工资外的个人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各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把各类公司、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作为检查重点。
  检查其支付应税收入的代扣代缴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税源情况,对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情节严重、典型的偷、抗税案件,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检查工作要集中在三个月内完成。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从十月上旬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并组织调查摸底排队;十月下旬开始,用十天左右的时间进行自查申报,之后税务部门要根据自查的情况,组织重点检查;从十一月下旬开始进行相互抽查和总结验收。上述各阶段可以有所交叉,但整个检查工作要在十二月底之前结束。

  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偷漏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被查出的偷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各地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摄违法者,教育广大群众。

  六、整个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填写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反映整个专项检查开展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要认真总结对加强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报送我局,以便及时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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