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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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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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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6: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0981963&idx=1&sn=75d3a9a1f33929ed67c83d742b7c3f39&chksm=f76afa39c01d732f22b32aa8d71d89c908ecb31c6b728967472641d7d03dde84d4e2c6d78a8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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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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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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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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