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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7]财农字第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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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7]财农字第472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7-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7]财农字第472号           1987-12-21

  注意:
  1.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农税字[1989]106号 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湖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对公路用地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至1988年2季度缴纳,不交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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