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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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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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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4: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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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5/20180616114805702.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616105419210.s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主要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扣缴义务人类型、行业、批准设立机关、证件有效期等栏目。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启用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开始启用,之前已印制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仍然有效,无需换发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特此公告。
附件: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zip
(288 KB, 下载次数: 1)
2020-4-14 14:33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 日
点评
大天二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5/20180616114805702.shtml
发表于 2020-4-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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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4: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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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结合金税三期系统有关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二、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适用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再另行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启用时间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开始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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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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