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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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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4: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1/20180612182046442.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津地税所〔2001〕19号
文件名: 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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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有关分局询问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点评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30001  发表于 2020-4-1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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