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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和缓缴政策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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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08: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和缓缴政策温馨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858&idx=1&sn=184373af91c3e25d69ee057f17256b51&chksm=fb6537aecc12beb89e4a426c70ec73e25753f56ed7fd1dd31c024f3c88f3cdce37ebfbe280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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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特别注意

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三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74号)文件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12月底到期,对于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1月起应缴社保费将全额征收;受疫情影响且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请按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审批的缓缴补缴时间,完成申报和费款缴纳。


年关将至,在此温馨提醒,请相关参保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件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

附件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7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青人社厅发[2020]24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影响,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缓解企业困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名单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办理减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六、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月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申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时限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



附件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青人社厅发[2020]74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以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限标准执行。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执行,确保减免缓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七、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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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李钰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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