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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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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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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23: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明年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672&idx=4&sn=f40898e6c6528fccd67d2506e2e98f97&chksm=fb653714cc12be02f06a6059117a83e8123f881f163135f077e8952a5d711da1cba836652e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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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制定贯彻“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公告》第一条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同时明确了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属地征收的规定。《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是关于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的规定。《公告》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四是关于申报表的规定。《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所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五是关于缴费便利化、信息互连互通的规定。《公告》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方式,简化申报流程,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六是关于授权各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各省税务局可结合本省实际,根据《公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划转工作落实。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改革任务,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组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记者韩世峰 通讯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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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赵建政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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