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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三〔1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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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2/20180612181345663.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三〔1999〕6号
文件名: 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三〔1999〕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发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1999年上半年及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1987年1月2日颁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纳税人1999年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应当按照《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rar (13.43 KB, 下载次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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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2/20180612181345663.shtml  发表于 2020-4-1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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