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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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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0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南税务
标题: 手把手教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1OTMxNw==&mid=2651934430&idx=3&sn=4a394b795b0ca54e9b9e825c79ba8cd0&chksm=809ab0e4b7ed39f278af97411c443f23a1abfe764c90f32744db1ffeae58f2dabe314dc3071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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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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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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