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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明年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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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0 0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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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重庆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明年纳入医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95918&idx=2&sn=4be087bf3c11fd1977bc7af228cbea59&chksm=85e71acdb29093dba926f8fabe5a786213b33ffeba88d11cb0090c2d556638c202161d325b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9
二维码:
-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截图
价格政策
重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包括哪些?
重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有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远程监测
3个类别共9个项目
,即互联网复诊费、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远程除颤器监测、远程胎心监测。
停用“远程会诊”
“远程家庭胎心监护”项目收费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中,“远程会诊”“远程家庭胎心监护”属于远程医疗服务,也属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范畴。本次发布的“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代替“远程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3),同时“远程胎心监测”代替“远程家庭胎心监护”(A311201066)。
本《通知》执行日起,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不得再用“远程会诊”和“远程家庭胎心监护”向患者收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执行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
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
。
●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
●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
●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下浮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认方法和要求
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4个项目,由邀请方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
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执行本《通知》的医疗机构
需具备的条件
《通知》明确了执行本通知的医疗机构须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批准设置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
执行政策涉及医疗机构范围为,重庆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条件的医疗机构。
医保支付政策
纳入医保报销情况
为促进重庆“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方便群众快捷就医的需要,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纳入医保报销。其中,
互联网复诊费、远程胎心监测2个项目纳入医保甲类,其余7个项目纳入医保乙类
。
医保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在医保报销政策上,“互联网复诊费”与线下医疗服务项目“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即实行统一的结算标准和定额报销标准:
三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7元、一级医院5元
。
远程胎心监测等8个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为准,按照重庆现行的甲类、乙类项目政策规定执行。
医保报销政策执行范围
项目“互联网复诊费”明确规定,“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因此,互联网复诊费的医保报销,
限纳入重庆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
。
远程会诊项目、远程监测项目的医保报销,纳入重庆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
全市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均统一执行
。
在保障患者的价格知情权方面,《通知》规定了
明码标价要求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须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计价说明等内容,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应在网络诊疗平台、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
《通知》全文内容
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查看
来源:重庆发布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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