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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20〕91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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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2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1209/1777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汇综发〔2020〕91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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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20] 91号  发表于 2021-6-1 11:19
汇综发 2020 91号  发表于 2021-2-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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