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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您按规定缴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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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8 0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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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您按规定缴纳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495476&idx=3&sn=1fa9d35d20ba72a06efb6f5b845c5818&chksm=fbc112d1ccb69bc7c5df4d62a5e4b5d5893587bbcf3e06b7e8cbc85ef8ea9c7c931453381e0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7
二维码:
-
经常会有纳税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不是很了解,诸如哪些人需要缴纳?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今天,小编就来同您聊一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哪些范围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哪些?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云南省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云南省在疫情期间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哪些?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吗?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昌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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