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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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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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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0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12366】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01991&idx=3&sn=eb33ae05186146c3cbb2880eb2569598&chksm=96d2162ea1a59f38e50f8f0c092816d2cdd3da31e58d48d0df8091486962265871169261b0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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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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