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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税地〔19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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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615092553040&LM_ID=31001
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税地〔1989〕5号
文件名: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税地〔1989〕5号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第一次贴花较大难以承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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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615092553040&LM_ID=31001  发表于 2020-4-1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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