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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扣除之——个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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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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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06: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 / 控 / 疫 / 情 / 万 / 众 / 一 / 心
捐赠物资 共度难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让人措手不及,社会各界都心系疫情防疫工作。在抗击疫情的紧张关头,有不少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不仅十分配合疫情防疫工作,而且积极捐赠防控物资。来看看税务部门对抗疫捐赠的新政策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内容部分




1.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解析




自然人甲个体户乙,分别向直接向当地学校捐赠10万元,通过政府部门捐赠购买的价值10万口罩和10万元现金,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口罩和10万元现金。
则自然人甲可以享受政策情况如下:
直接捐赠不予税前扣除,通过政府部门捐赠购买的口罩和现金能税前扣除20万元,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口罩能税前扣除10万元,现金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个体户乙可以享受政策情况如下:
个体户乙在享受上述政策的情况下,捐赠口罩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建及附加,捐赠现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符合直接捐赠扣除的纳税人,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本期制作:镇康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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