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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为更好的落实国务院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决定,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暂时关闭社保费申报功能,避免政策过渡期间企业误操作缴费造成后续退费不便,待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及系统完善后再开放。给您造成的不便尽请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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