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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所引发的海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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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23: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事交往强调意思自治。如果我们生活在没有行政管理的世界当中,这种说法没错。一旦现实地把行政管理的因素考虑进来,企业就必须意识到这种意思自治仅仅是一种有条件的意思自治,具体的交易必须考虑行政管理的要求,而不可任性为之。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我们曾经参观过一个汽车整车厂,该整车厂从欧洲物流中心购进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该公司以往委托报关行报关,现在为了降低费用,公司打算自行报关,并安装了相应的软件。企业关务人员现场演示了不同贸易术语之间的自由切换,言语之间颇有天下之大、任我纵横的自豪之感。但是,国际贸易术语真的是买卖双方自己说了算的吗?我们来看看互联网+海关“海关业务问答”栏目中企业碰到的现实问题。


问题

投送单位

您好,我们卖产品给母公司,现在母公司的 Shipping terms要从F0B改成FCA,请问这样可否操作?一定要是FOB吗?如果我们的Commercial invoice体现的是FCA的话,海关清关时会不会有问题?很急,非常感谢!


厦门海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成交方式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目前《成交方式代码表》主要有:1、CIF;2、C&F;3、FOB;4、C&I;5、市场价;6、垫仓等供选择;

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关于“杂费”栏目的规定,杂费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三、贵公司所询问题中的“FCA”条款,是指“货交承运人”、在定义上与成交方式“FOB"还是有点小区别,并不完全一致,建议费公司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对拟申报的价格调整为FOB价格进行申报、有关的差价可填报在杂费栏。以上仅供参考,请以现场海关的实际审核需要为准。

你好!我司货物出口俄罗斯时,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成交方式是DAF,但是在报关时听报关行说中国海关的报关系统中没有DAF这种成交方式,报关行把它打成了FOB。现在俄方海关在扣了我司客户一大笔钱后把货放给了客户,要求我们提供合理的说明后才能退钱,客户也在威胁说如果这些钱退不回来,只能由我们承担,因为这是中方的错误造成的。

从中国海关网上查到的成交方式好象也只标明有六种,即: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

我们的问题是,中国出口的报关单上到底能不能打上诸如DAF、CPT、CIP等等这类的成交方式?为什么报关行说不行?我们的问题很紧急,盼望能尽快得到海关政府部门的答复。非常感谢!

乌鲁木齐海关

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首先,出口货物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填报FOB价。其次“DAF”价是指"边境到货”价。你公司出口填报“FOB”价时,应同时填报相关的“运费/率、保费/率或杂费/率”,俩者之和就是“DAF”价。


从以上两个实际的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国际贸易术语申报不当而闯祸的进出口企业不在少数。从大的方面来说,企业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以下两条原则:
第一,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企业报关时能够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是特定的,使用海关规定之外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都存在着一个切换的问题,就是必须把企业实际使用的贸易术语切换为海关认可的贸易术语。具体的切换方式则较为复杂,FCA切换为FOB的具体方式,可参见前文厦门海关的解答,以“杂费”的方式进行申报;而DDP切换为CIF的方式,可以参见《DDP贸易条件与海关审价风险》一文。

第二,在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上,除了满足中国海关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必须兼顾进口国的海关监管要求,力求找到一种进口国与出口国都能接受的贸易术语。仅仅如实申报,并不能彻底解决进出口中的关务风险,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一问题,而不能真的把国际贸易术语仅仅当做当事人关于风险与价款划分的约定。如果企业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被其中一国海关接受,就会出现企业被动更改贸易术语,满足了一国海关的要求而被另一国海关以单证不符为由进行处罚的情况。前述DAF贸易方式出口俄罗斯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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