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号 2004-01-0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法规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的报告》(皖国税发[2003]7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对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60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予以核定(见附表)。 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