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11号 2004-07-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风神牌EQ7202(SUNNY2.0)(AT)型和EQ7202(SUNNY2.0)(M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