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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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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10号
文件名: 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10号                 2004-07-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 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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