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5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11 失效日期:2009-05-0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文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兰州卷烟厂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甘国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兰州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兰州卷烟厂 塑盒吉祥兰州 25×(59+25)硬盒翻盖 213.68 兰州卷烟厂 纸盒吉祥兰州 25×(59+25)硬盒翻盖 12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