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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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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246号
文件名: 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246号               2004-11-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法规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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