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11 失效日期:2009-05-0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本文件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3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