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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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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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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0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溪税务
标题: 收藏!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wNTY1MA==&mid=2649443996&idx=1&sn=1973ccd934ff47a6e6821d486e484bd7&chksm=8f458c81b8320597fbf6853a3eb238bdc1c5011ab3d0ba17cb7ae6dfbc6b260517431725058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8
二维码: -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抵扣,如何让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如何让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3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04
小规模代开的专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答:填写代开专票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编辑:李紫祎
审核:宋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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