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212号 2004-12-10 注: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起亚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