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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之——专项扶贫货物捐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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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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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06: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捐赠扣除之——专项扶贫货物捐赠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489924&idx=1&sn=159eca5f241d6d920493452bd593daa4&chksm=ea073ec9dd70b7df7b9bb123bbbac14b6823dbd56ed0b1058d0a5f20663d7bb978682105cb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4
二维码: -




专项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
2019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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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早知道
0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03·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04·
案例解析(企业)
甲企业今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价值20万元自产货物,通过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向本地已经脱贫的目标脱贫地区捐赠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货物和20万元现金。

则甲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情况如下:直接捐赠货物不得免税,应视同销售20万元,通过政府捐赠购买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

   案例分析(个人)
个体户甲今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价值20万元自产货物,通过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向本地已经脱贫的目标脱贫地区捐赠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货物和20万元现金。

则个体户甲可以享受免征情况如下:直接捐赠货物不得免税,应视同销售20万元,通过政府捐赠购买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

本期文字:奎彦
本期编辑:徐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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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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