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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通勤苦 |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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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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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5: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打工人”的通勤苦 |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能算工伤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92122&idx=2&sn=26a104c398516e249cb0565370f601b7&chksm=85e70bf9b29082ef931c0205061d7bda6dab85fc1c94135cbd122d258d9588d8eb3213f78f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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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

案情
王某今年元月在上班途中被李某骑的自行车撞伤,后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王某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王某被自行车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
王某被自行车撞伤属于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因此,
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在此期间发生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示: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ND—

来源:重庆人社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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