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02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传递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三)税务、财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各部门的第一次信息传递从6月份开始。 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的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四、各省辖市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五、对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经费支付。 请认真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