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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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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0号                 1996-02-09
注: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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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0号  发表于 2021-3-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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