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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462号 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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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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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表于 2021-3-24 15:34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表于 2021-3-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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