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9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1077|回复: 0

财税字[1994]91号 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全文废止]

294

主题

352

帖子

56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560
2020-11-7 10: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4]91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4]91号 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
发文日期: 1994-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91号                1994-12-16     

  注: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