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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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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结合国地税机构改革,《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存在不适应当前实际的情况。为贯彻落实《行使规则》,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贵州省税务局根据调研情况,结合《行使规则》,修订了《公告》,并发布修订后的《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原《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条款增减情况
将原《公告》8大类36项增加到38项,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大类中增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两项。
(二)格式调整情况
将原有的“违法种类”“项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六个栏次调整为“违法种类”“项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考量因素”“处罚标准”“ 备注”八个栏次。一是将“违法情节”调整为“违法程度”“考量因素”两个部分,便于区分与对照。二是将“处罚基准”变为“处罚标准”,由于部分处罚内容区分“个人”“单位”,用“处罚标准”更为合理。三是增加“备注”栏次,对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四是明确裁量阶次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4个阶次。
(三)内容变化情况
1.增加多种考量因素。增加“逾期天数”“金额”“税额”“发票份数”“情节”等考量方式,考量更合理更具体。
2.区分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丢失发票的;擅自损毁发票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等常见且能明显区分个人及单位、违法情形不严重的行为,对个人及单位的处罚幅度不同。
3.部分条款定有两类“严重”的违法程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丢失发票的;擅自损毁发票的”等违法行为,考量因素不单以“情节”论,则增加一栏“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严重违法程度,便于执行中比照实际情况定性。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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