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关于公布 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一)《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制定的。目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明确废止。
(二)《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是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制定的,目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告)有关规定,为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做好政策的平稳衔接,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全文废止《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
(二)全文废止《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三、《公告》发布后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一)在黔西南州辖区范围内,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 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的内容自《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施行之日起失效。
(二)在黔西南州辖区范围内,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执行;《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的内容自《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施行之日起失效。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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