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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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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等文件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共有三条,一是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苦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2.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3.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纠正。二是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途径。三是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还。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 月 1日起至6月30日实施。如果桂财税〔2020〕13号文到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继续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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