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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6年第5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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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6年第5号)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开,建筑安装业列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存在着执行上的问题,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经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做出本公告决定。
  二、主要内容
  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开,因此,本《公告》的执行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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