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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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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质效,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财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告。 一、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公告明确了实施联合采集财务报表的对象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部门、广西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相关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明确实施时间
本公告从  2017年 1月 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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