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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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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税收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规范、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文件清理后,统一公布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条款,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宣布废止和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9件,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件,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6件。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全文失效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文件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税申报企业限定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企业,不符合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基础上,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2.全文失效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依据已失效废止,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不符。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二条,该规定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符。
(三)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将“生产(开采)地”修改为“开采或生产地”。
2.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修改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修改第四条,删除要求审核“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的规定。修改第五条,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著作权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退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
3.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将核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等定额,修改为各税费种定额。修改第五条,省局明确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应当在5%以上,不再要求具体比例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该行业、区域纳税户的集中程度、纳税总户数而定。
4.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六条,将“《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修改为“《税务事项通知书》”。
6.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二条,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加盖“征税专用章”修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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